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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网上与人“结婚生子”妻子能否索讨精神赔偿
http://life.fdc.com.cn  2008年8月23日   亿房网编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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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咨询”鲁小姐问:我丈夫王先生在网上玩“网婚”,与他人在网上虚拟结婚、还生儿育女。由于丈夫沉迷“网婚”,对自己越来越冷漠,使得自己的感情生活大打折扣,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我也多次与丈夫谈过,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丈夫对“网婚”之事毫不隐瞒,但拒绝支付给我任何赔偿。请问律师,我能否以精神损害为由要求丈夫给予赔偿?

  “律师解答”王先生的“网婚”行为虽有不当,但仅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法律目前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制约和规范。因为,我国确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损害赔偿是有法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除了一方具有上述法定的四项过错外,另一方无过错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的又一必要前提。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其诉讼请求也应予驳回。从本案来看,王先生的“网婚”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王先生与他人玩“网婚”,只是建立一种虚拟的婚姻关系,他们并没有到现实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从这点上说,王先生与他人之间并未确立现实的婚姻关系,不属于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通常判断标准之下的“重婚”。最高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王先生与他人还称不上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网络另一头的“美女”甚至有可能是个男的。此外,妻子并未提出离婚,只是单独提出要求丈夫王先生给予损害赔偿。很显然,妻子的要求并不符合对方 “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这一首要赔偿条件。同时,妻子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实施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应给予赔偿条件。总的来说,妻子要求丈夫给予损害赔偿的要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不过,律师也提醒,“网婚”这个虚拟游戏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与对现实婚姻的破坏作用还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如果丈夫还爱家人的话,玩“网婚”当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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