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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公布07年十大霸王条款
http://life.fdc.com.cn  2008年3月7日   武汉晨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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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记 2008过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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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即将来临,昨日,武汉市消协评出2007年十大霸王条款,晨报记者请法律专家、工商部门、行政部门对这些条款进行解密支招,希望市民在消费时能擦亮双眼,拒绝这些霸王条款,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强卖产品

  事由:新装修的房子正要入住,物业公司称业主所装太阳能热水器与小区规定品牌型号不符,影响整体外观,必须强拆。

  法学专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指定热水器严重侵犯了小区住户的权益,属无效条款。

  工商部门:只要接到类似举报(强卖产品),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合理合同

  事由:在洗衣店洗衣,衣服被洗坏,店家最多只愿按照洗衣费10倍赔偿。有些洗衣店还提出,没有在交衣服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赔偿,洗衣店就概不负责。

  法学专家:消费者和洗衣店之间有有偿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在支付了洗衣费后,商家就负有将衣服完整、清洁地交付消费者的义务。如果洗衣店造成遗失损坏,则应赔偿一切实际损失。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类似洗衣店这种单方面提出的条款,没有征求消费者同意,就是无效条款。

  工商部门:商家不和消费者商量,强行拿出合同让消费者接受的,消费者不但可以不接受,还能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会书面通知商家对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拒不改正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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