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我省去年办理的1.1万多件劳动仲裁案中,仅30%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昨日全省劳动仲裁工作会议上,省劳动保障厅官员称,今年5月1日起,大多劳动者可实现“零成本”维权。
根据去年底全国人大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省劳动保障厅官员称,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个规定非常“实惠”,可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在此之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须交纳案件受理费20元,办案费起步400元。
据介绍,除“零成本”维权外,新法还有以下亮点:
受理范围扩大
新法把两类案件纳入劳动仲裁受理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待遇等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也明确被纳入适用对象。
两类争议一裁终局
新法规定,两类争议可以一裁终局:(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两类争议先予执行
新法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仲裁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移交人民法院执行。
原来,只有法院才有先予执行的权利。劳动仲裁先予执行,从法理上讲是一种突破。目前,全世界仅中国有此规定。
调解协议“地位”提高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此项规定,提高了调解协议的“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
仲裁时效大幅延长
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可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出。
此项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机会,便于解决多年拖欠劳动报酬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