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将由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改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昨日,我市公布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仍将实行限价销售。
单套面积严格控制为60平方米
目前,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是减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办法》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更优惠,建设成本降低,政府政策性投入进一步加大。
该《办法》规定,按照合理建设标准,套型建筑面积从目前的60——80平方米,严格控制为单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另订)。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
《办法》规定,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进行检举和控告。
劳模低收入家庭可优先购房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两个标准具体确定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下。
我市规定可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对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住房的;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都将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本报讯 (记者 秦杰 通讯员 周凯) 规定1人户、2人户、3人以上户分别按不超过20平方米、40平方米、50平方米确定配房租赁的面积标准。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许多新政策有望在正式实施后惠及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
土地出让净收益
不低于10%用于廉租
对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筹集和使用,《保障办法》规定,将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放在了首要的位置,并且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增加了“上级财政补贴的专项资金”。
廉租住房建设必须坚持节能、省地、环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标准。此外,该《办法》强调了廉租住房建设的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将扩大3倍
2002年,我市下发的《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而《保障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在理论上将保障对象扩大3倍。
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除了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低收入标准;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等基本条件外,特定条件设定了2008年不同保障方式的要求,其中,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41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家庭。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与租金补贴有区别。
廉租住房保障随家庭收入变化
对住户家庭、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对于收入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按不同类型提出处理办法。其中,对退出低保仍在低收入范围内的家庭,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超过低收入范围的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属于配房租赁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退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该《办法》还要求居民家庭诚信申报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不实申报的,给予警告、取消保障资格、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等方式的处理。
请市民于20日前来函:汉口洞庭街127号市法制办法规二处(430014)
或电邮:whfzb@w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