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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放假/休假新方案

2007年12月17日   来源:互联网  我来说两句  【

节假日——避免过分集中,强调传统文化

  ■放假的节日从10天增加到11天

  ■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

  ■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

  ■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

  ■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

  ■国庆节仍放假3天

现行节假日安排过于集中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国务院16日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认为,现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存在着缺乏传统文化特色、假日安排过于集中、以法定节假日代替个人假期三点不足之处,需要进行调整。

  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节日可能有很多个,但不是所有的节日都能够成为假日。当一个节日对国家或民族具有重大的历史背景和深刻的文化内涵、政府和民间安排有重要庆典活动时,才有可能成为国家法定假日。

  世界各国的法定节假日大致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政治性节假日,如国庆纪念日、战争纪念日等;二是宗教性节假日,如圣诞节、感恩节等;三是传统节假日,或称民俗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在时间分布上比较分散。

  我国现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中,一年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0天,其中,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全年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了3天,使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休息时间。

  这位负责人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是传统文化特色仍显缺乏。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长期的历史积淀已经形成了一批世代相传、富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节日,但目前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中只有春节一个传统节日,清明、端午、中秋、除夕、元宵等传统节日都没有列入法定假日。

  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过于集中。在目前10天法定节假日中,有9天集中安排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假期。一般来讲,如果一个国家一年中安排多个全民统一放假的长假,容易对其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产生较大的影响和波动。

  三是存在以法定节假日代替个人假期的倾向。从国际经验看,居民个人的出行包括休假、旅游、探亲等活动,主要是通过带薪休假来安排的。由于我国带薪休假制度没有全面落实,大多数群众只能集中选择在公共假期出行,必然导致交通拥挤、食宿紧张、景区人满为患等现象的发生,群众的利益和出行质量也必然受到影响。

  元旦佳节即将来临,北国正是滑雪好时节。    新华社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年休假——保障全体职工的休息权利

  ■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不冲抵年休假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等五种情形,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平等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
——国务院法制办权威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广大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问: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答: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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